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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喜可叹——小谈美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酷仔人生 发表于 2018-6-21 09: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连续多期「法治进行时」节目后,我将过往谈论美国同性恋法律权益的四篇博客一并放出,供读者参考。本文是第一篇,写于2015年6月28日。
《可喜可叹——小谈美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即便自己是一个异性恋者,我还是为我的同性恋朋友们感到高兴——世界又多有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中有四位投了反对票,反对意见不可谓不大。在美国这么讲究「政治正确」的国家,歧视同性恋已经到了天理不容的地步,怎么会有接近一半的大法官投反对票呢?
最高院的大法官无一不是饱学之士,他们反对的理由必然值得重视。细看他们的反对意见就可以发现,他们与多数法官意见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司法审慎(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的理念不同上。这就牵涉到多位法官提到的,最高法院与地方州立法权的权力分配问题;最高法院是否可以实际成为决定公共政策的机构的问题。
如果我是一个美国公民,在是否允许同性伴侣获得法定婚姻认可的议题上,我一定投赞成票。但这个结论如果由九位非民选大法官来替全国选民做决定,似乎就没那么好了。据统计,全美 61% 的民众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但50个州中大多数州是不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可见实际上,在真正行使权利的时候,绝大多数民众尚未达成一致。可喜的是,支持同性婚姻合法理念扩展的进程很快:有一个州三年前大家投票还是反对,三年后民意就转为支持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像是预见了社会的思潮趋势,推波助澜地提前把一项公共政策给盖棺定论了。这样的能动主义做法是否太替民众操心了?我不知道。
但有一点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当代美国最高法院逐渐成为了一个公共议题最终裁判所已经成为事实。从大选结果到医保法案,自由派和保守派争夺的战场愈发依赖最高法院的九个人。而九位大法官的地位之崇高,以至于他们的意见反过来对公众有着强大的影响力。从这个角度看来,无论九位法官决心扮演何种角色,他们每个人的意见都将是部分民意的代言人,也是新思潮的意见领袖。在这个层面上,最高院的裁决机制并不像少数意见法官们所痛心疾首的那样,已经沦为民主制度的威胁,他们九个人之间仍旧存在着制衡。
可惜的是,如同当年众望所归的奥巴马没能将美国团结起来,反而扩大了左右派之间的距离;如今的联邦最高法院也出现不了,甚至几乎不可能再出现一位像沃伦大法官那样能消弭分歧,团结全院甚至全国的大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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