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中均使用了化名。
案情
37岁的安徽籍男子田华早年到上海打拼,积累下了一定的财富。他是一名同性恋者,不堪父母的催婚,决定尝试形式婚姻(即男女同性恋之间的假结婚)。在形婚交流群内,田华结识了26岁的上海籍同性恋女子金某。两人见面几次后就谈妥了条件:金某与田华登记结婚,帮助他获得上海户籍和在上海购房的资格,田华为此一次性支付给金某8万元。双方平时互不干涉,但在逢年过节时,需要伪装成恩爱的夫妻面见父母朋友亲戚。生性谨慎的田华在登记结婚前,还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
一些文学影视作品喜欢拿“形婚”做文章
形婚后,田华如愿获得了上海户籍,购买了新房,还投资开了一家自己的教育培训公司。正当一切依计划发展之时,金某的同性恋身份被父母发现了,她觉得没有必要再维持这段形式婚姻了。在家人支持下,金某向田华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得田华的资产。金某还称,田华这些年在外面一直有男友,是对婚姻不忠的一方,理应“净身出户”。田华的主要资产包括一套坐落于上海浦东的复式房、一辆奥迪S8轿车以及教育培训公司98%的股权,总计价值2300余万元。
法律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这时管不管用?
如今,有的明星也陷入了形婚的传言中
小编观点
小编想在这里和大家讨论一下“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区别。前者公证的是夫妻双方结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而后者公证的实际则是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该协议一般约定夫妻间结婚后各自创造的财富分别归各自所有,不受《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拘束。虽然几字之差,意义却完全不一样!本案中的田华应该选择后者,却选择了前者,导致了大麻烦。
较《婚前协议》,婚前财产公证的杀伤力要小得多
小编最后想说一句,夫妻应该以诚相待,岂能以形式婚姻瞎糊弄?正所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假的东西总有被拆穿的一天,形式婚姻法律风险巨大,万万要不得。亲爱的读者们,你们认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