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下旬,有媒体报道称贵州省贵阳市去年年底有一名年仅两岁的婴儿感染HIV(艾滋病病毒),其父母怀疑是在医院中感染。经记者从贵阳市卫计委处核实确有此事。不过,其如何感染HIV目前尚不得知。
学医的人士都知道,艾滋病(AIDS)的传染途径非常明确,只有三种方式:母婴垂直传播、性行为传播、血液传播。两岁的婴儿感染不可能涉及第二种方式,其父母HIV抗体均为正常也能排除第一种方式,从理论上说只余下了最后一种方式血液传播。血液传播的种类主要是以下几种:
①输入污染了病毒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以及类似情况下的输入骨髓和器官移植;
②使用了受病毒污染的、未消毒的针头及注射器或其他可以刺伤皮肤的器具;
③共用其他医疗器械或生活用具也可能经破损处传染,如口腔科器械、接生器械、外科手术器械、针刺治疗用针消毒不严密或不消毒;理发、美容(如针灸、纹身、纹眉、穿耳等)的刀具、针具、浴室的修脚刀不消毒;和他人共用刮脸刀、剃须刀、或共用牙刷;
④救护流血的伤员时,救护者本身破损的皮肤接触伤员的血液。从这几方面可以看出,除了日常生活意外的伤口血液接触(还需要相当数量血液交换)外,血液传播基本上都是医疗行为中发生的感染。
据报道,该婴儿曾住过两次贵阳市妇幼保健院:第一次是2017年10月28日因吃苹果卡住喉咙住院,入院时检查HIV为阴性,至11月21日出院;但是由于呼吸系统问题,从11月23日至12月7日第二次入院,但依然不见好转。由此可见在患儿第一次在贵阳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前没有受过HIV感染。在12月7日患儿转重庆医科大附属儿童医院随即查出HIV抗体阳性,由于众所周知HIV感染需要一定时间的窗口期,从入重大附属儿童医院到检测出阳性的时间很短,所以也可以初步排除患儿在重大附属儿童医院受感染的可能。
我们再回到在贵阳市妇幼保健院两次住院的间歇,也就是11月21日出院到11月23日再重新入院那段时间,当中只有不到两天的工夫,如果说在这两天婴儿存在接触艾滋病患者的伤口或者血液的可能,不如把疑虑重心放在两次在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几乎是密闭状态的住院过程中来的更为实际。因为在贵阳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期间,该患儿先后经历过纤维支气管镜,气管插管等有创治疗,还有过一次输血史。笔者同时还注意到,事发后已经靠近半年,患儿父母辗转几个医院,有关部门还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
不过由于7月26日,国家卫健委专家已经介入本次事件调查,因调查范围较广,本次调查时间将持续10天左右,有理由相信国家权威专家组会就这些疑问给出一个令当事者信服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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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闻这个事件,笔者不由想起去年发生的一个同类案例:2017年2月9日浙江省卫计委通报,一名在浙江省中医院的治疗者在治疗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在院外感染HIV,该院一名技术人员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操作规程,在操作中重复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导致部分治疗者感染HIV,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经疾控机构检测,确诊5例。
事发后有关部门已对浙江省中医院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两岁的婴儿感染HIV确亦为院内感染所致,重复的血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我们来看一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部分相关内容:第三章-预防与控制中的第十一至十五、第十七、第十九条。从中或许可以有所启迪。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 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 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 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从以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部分内容可以看出,涉及到预防控制的院内感染要求非常详细,从第十一至十五条主要说的是如何预防院内感染的具体举措,不光是对患者的检查要实行规范化,对医务人员本身也作了严格的要求,因为医务人员作为大量接触病原体和医疗器械的高危群体也是容易被忽视的对象,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第十七条主要说的是如何处理院内感染患者,包括尽早确诊和救治以及对感染暴发可能性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第十九条是类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要求,院内HIV感染已经符合报告的情形。
诚然院内感染相当的易发多发,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在我们国家,对于院内感染的界定缺乏有效的认定手段,部分危害较轻的往往也得不到院方和患者的重视。对于大多数医院来说,差额拨款的压力很大,创收往往是第一位的要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于患者来说,原发疾病能治好就已经是万幸,如果住院期间有个小感染谁也不会去小题大做也没有时间精力计较是不是和医院感染有关联,因为谁也无法保证自己或者亲戚下次不去这些熟悉的医院就诊,最多嘟哝几句自认倒霉便是。只有感染了棘手的毛病,出了大事情了,双方协商不了了,没法解决了,开始撕破脸皮争吵了,这些才会被诉诸于世被各种曝光,不过在这个时候,很多言语都已经是苍白无力于事无补。假设这次两岁的婴儿感染HIV确亦为院内感染所致,很有可能不仅仅是个单发事件,对当时进行过同类有创检查、操作的其他医护人员、患者的检查结果也有存在悲剧的可能性。感染上HIV这样危害巨大的传染病,无论后续多少的物质赔偿,对责任人如何处理,都无法弥补患者及家人的巨大创伤,对公众和社会都是沉重的伤痛。
还有一种错误的理念也是根深蒂固在很多同志的头脑里,他们认为医院感染控制是传染病医院才需要重视的分内事情,其他的医院这方面要求可以放低一些并非主流,甚至为数不少的医务人员也持这样的观点,其中更不乏卫计委和医院的领导管理层。可是,实际情况却是相当的严峻。在此以和艾滋病一样作为国家重大传染病的肺结核为例可以管中窥豹。笔者近期曾跟随中国疾控中心、美国疾控中心联合项目组在东西部几个省份进行过传染病医院结核病院内感染控制的调研,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认识。和艾滋病有所区别的是,肺结核主要是通过患者呼吸道咳出的飞沫核传播,相对控制难度更大。在笔者的实际调研中发现,从结核病院内感染控制的组织管理、环境工程、个人防护三方面来看,离国际先进的院内感染控制理念和要求有相当的差距,各地或多或少的都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整改的地方较多,部分单位由于经费人员的短缺在短期内还不能够提升到一定的防控水平。由此看来,连传染病医院都较难达到理想的院内感染控制要求,其他的医院的实际水平也不会高到哪里去。要知道,所有的医院,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手术室、检验科、血透室、内镜室、重症监护室、口腔科、急诊室等医院感染高风险科室与部位,每一个细节都决定着院内感控的成败,如果再不重视起来,我们以后可能会付出更多的惨痛代价。
由于工作性质,笔者曾与艾滋病患者多有交谈,此类患者均为成年人且除了少数在不知情下为性伴侣感染外,大多数为同性恋者且对感染HIV有一定程度的心理准备。笔者听闻两岁的婴儿感染HIV深表同情,真的不希望看到如此痛心的事情继续在我们的身边发生。除了祈祷有效的药物及早面世拯救这个可怜的群体,更希望从各种源头把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彻底切断,医院感控也是其中重要环节。防艾事大,不可小视,需要整个社会的你我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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