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读品 作者庐州判官,原题:从同性婚姻受理案看被扭曲的立案登记制。
要说昨天最火爆的新闻,莫过于全国第一例起诉拒绝同性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立案成功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湖南有两名男同,到民政部门申请婚姻登记时,被民政局工作人员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
随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民政局不作为,在大律师的“据理力争”下,在立案登记制巨大压力的裹挟下,芙蓉法院立案庭终于还是没扛住,最后万般无奈被迫收下了立案材料。
于是,我们看到,一则《载入史册的一刻!同性恋婚姻登记第一案今立案》文章,在昨天的微信圈里疯传。在互联网上,更有许多好事者将本案的象征意义无限夸大,说什么这是一场具有极端标志性意义的伟大诉讼。
律师是自由法律人,作为法治共同体的一员,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心情当然可以理解。因此,对于律师维护公民权利的首创精神,我们不但不能责怪,还要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点赞!
现在社会,多元而开明,在伴侣性别问题上,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利。因此,对于同性恋问题,我们要宽容,要以平常心看待,没必要大惊小怪。
据传闻,中国同性恋人数,现已高达数千万人。而且,在全世界范围内,也已有17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部分国家的元首甚至都带头“出柜”了。
但是,从现行法的角度来看,我不得不说:什么载入史册,还是洗洗睡吧!
因为,这个事情其实很简单,这根本不是什么入史册的事情,这只是一个被立案登记制和相关人员逼迫下的错误立案而已!
一夫一妻制,为《婚姻法》明确规定。这一原则,重在强调“一”,重在强调男女平等,重在强调每个人只能选择一个伴侣,以区别于旧社会男人可以三妻四妾的陈规陋习。
如果说,这里的“一夫一妻”,并不是指男女,而是指男男、男女、女女都可以结婚的话,这种解释法律的方法,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众所周知,“配偶”这一措词,可以不分性别,可以不分男女。也即,配偶可以指男人,也可以指女人,可以指老公,也可以指老婆。
但是,在现代汉语语境下,夫妻二字的含义确定,根本不存在法律解释的任何空间。毫无疑问,“夫”就是指丈夫,就是指男人,“妻”就是指妻子,就是指女人。
难道,夫可以解释成女性,妻可以解释成男性?这怎么可能?
这样解释,不但容易造成混乱,而且社会大众有几个能接受呢?
实际上,从《婚姻法》及三个解释和《婚姻登记条例》中,我们很容易看出:结婚的双方必须是男人和女人。否则,会有很多条文根本没法理解。
比如,我们随便看一个法条,《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而且,《婚姻法》第31条明确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2条第1款明确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看看吧!这两条是要命的,这是什么意思?
这两条的意思很明白: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是男方双方。
换句话说,同性婚姻即使登记成功,如果有一天,某方的性取向变了,变的又喜欢异性了。此时,如果想离婚,对不起,离不掉,必须过一辈子。法律写得很明白,只有男女可以离婚,至于男男离婚和女女离婚,则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事实上,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是典型具体行政行为,在现行婚姻制度下,民政部门依法拒绝确认同性婚姻,这是完全合法和适当的。
因此,这场闹剧的实质是: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芙蓉法院在立案登记制的压力下没扛住,错误立了一个本不应该立的行政案件而已。
显然,这个事情,就像法院立了个公务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案件,就像法院立了个起诉国务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就像法院立了个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总动员案件。
大家看看,这个事情本很普通啊!对不对?
那么,为毛立个案,居然与“载入史册”联系在一起了呢?全国法院每天不知立了多少个本不应该立的案件呢?
答案很简单,一个立错的普通行政案,一旦与同性婚姻合法性牵涉到一起,就敏感了,就要“载入史册”了,仅此而已!
事实上,芙蓉法院立个案,与“载入史册”没半毛钱关系。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在《婚姻法》没修改之前,如果芙蓉法院行政庭有勇气,胆敢判芙蓉民政局不作为败诉,胆敢判芙蓉民政局为男同颁发结婚证,那才叫“载入史册”好不好?
话说回来,法院要真敢这样判,别说“载入史册”,就是“彪炳千秋”也不为过。但是,大家觉得有这种可能吗?
对于这个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不是立案登记制嘛!只要我起诉,不管我起诉谁,也不管有没有证据,你法院就必须立,立案后你大不了驳回就是了。但是,你法院要是不立,就是司法不为民,就是人为制造立案难,就是违背立案登记制精神……
作为一名法官,看到这种无厘头的观点,我的内心是崩溃的……
实际上,立案登记制不是大箩筐,不是什么案件都无条件要立。在立案登记制下,即使放宽形式审查的条件,也是以要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为前提的。
相对其他公权力而言,司法是最公正的,也是最值得信赖的,但司法也是讲究成本的。立案登记制的出台,原本是为解决立案难问题,是为了防止法院推诿扯皮造成当事人诉累,但这项制度一旦变的畸形和扭曲,将会无端浪费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和成本。
有人说,本案积极意义在于,可以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当前国情下,姑且不论承认同性婚姻合法是否可行,只是这种强行立案的司法推动方式,无疑是以牺牲法治的尊严为代价的。
在现行《婚姻法》下,民政局不办理同性婚姻登记,不给同性婚姻发放结婚证,这完全是严格依法办事的结果。这么简单的“不作为”案件,在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一问题上,根本不存在争辩和异议的任何空间,芙蓉法院怎么能立案呢?
可以想象,本案的走向:立案后,走走法律程序,然后毫无悬念地被依法驳回。当一个案件,明知判决是败诉,明知结果没悬念,除了浪费司法资源之外,究竟有多大的现实意义呢?
更要命的是,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办事,还能被随意起诉立案的话。那么,今后全国法院最繁忙的业务庭,将不再是现在的民事庭,而可能要由一直最清闲的行政庭取而代之了!
最后一句,不管本案驳回的是起诉,还是诉讼请求。那么,今后全国的同性婚姻登记遭拒的,请问是不是都可以起诉当地的民政部门不作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