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小伙谢鹏(化名)进入内江市某公司,转正前,体检结果显示他HIV抗体检测呈阳性。得知结果后,该公司通知让谢鹏回家好好“养病”。随后,谢鹏向法院申请仲裁,认为该公司辞退行为不合规定。近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原告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现场签署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被告内江某公司并且支付原告谢鹏6.3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发此前的工资(二倍计算)。目前谢鹏已经回到公司继续上班。
该案件已告一段落,但网友的评论却没有停止下来,而且观点严重的两极分化。
一部分网友认为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已经科普多年,盲目恐艾、歧视HIV感染者是不可取的行为。
@小奕:艾滋病是乙类传染病,病原体是HIV病毒,通过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日常社交接触不传染。
@薇薇安蔚蓝:克服对艾滋的歧视,恐惧,任重道远。
@偷瓜小猹猹:法律公平正义得到体现,但是现实中HIV病人受到歧视确实也挺难解决的,希望回去上班这种困扰能少一点
@明月曌大江:传播途径是血液,性行为和母婴。一般服用抗病毒药物半年以上,血液中的病毒含量极低,不足以传播他人。我是疾控的,希望大家多了解这方面的知识,用科学、平等、包容的态度去面对这样的患者。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即便知道HIV的传播途径,普通人还是会害怕,这并不涉及歧视HIV感染者。
@cora在努力啊:我可以不歧视他们,不诋毁他们。但我可能没有办法像和正常相处一样和他们相处。毕竟是有风险的。
@公子决:说真的,如果身边有这样的人,我表面会对他客客气气的,但交朋友的话,我应该很害怕吧。
@pxooo:就算风险概率再低,也不是零,更何况同事们天天在一起,风险就加大了。
江南绿春:对单位的别人公平不???
其实,笔者认为大家都没错,但是要接受HIV,并且若无其事的相处还是存在着不小的难度。毕竟HIV目前仍是人类无法战胜的疾病之一,从这点上,就已经加剧了普通人对HIV的恐惧感。即便绝大多数人已经了解HIV的传播途径是血液,性行为和母婴传播,但不少人依旧会不由自主的想到各种意外情况,这就加重了普通人的“恐艾”心理。对于绝大多数没接触过HIV病人的普通人而言,懂是一回事,但是“害怕”也是他们的正常生理反应。
不过,公司以“被HIV感染”为由辞退员工这一点毋庸置疑是错误的。或许公司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其他员工正常工作,但是以这种理由辞退HIV感染者就已经涉嫌歧视。公司这么做,不仅剥夺了HIV感染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泄露HIV感染者的个人隐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患病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谢鹏未经医疗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根据我国2006年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就拿谢鹏为例,他虽然最终能够回到工作岗位,但是他是HIV感染者这一事已被不少人知道,日后工作生活有可能出现被同事排挤、被同事远离的情况。
不管在法律条例还是日常宣传中,对HIV感染者的隐私保护都是重中之重,这是为了消除因HIV带来的羞辱与歧视。不过HIV感染者自身带病毒即是传染源,在社会对其保护的同时,HIV感染者也需要约束自己。随着中国社会文明程度以及人们视野、见识的提升,已经越来越多人能够接受HIV感染者在社会中正常工作生活,在此背景下,HIV感染者更应该做好自我约束,而不是仇视社会,进而报复社会。木已成舟,HIV感染者应该用更加积极的态度去接受治疗,并且融入社会。一个乐观向上的HIV感染者比一个“易燃易爆”的HIV感染者更加容易被社会所接受。严于律己,积极向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普通人的恐艾心理,很多普通人怕的不是正常接触会感染,而是害怕某些HIV病人因心理扭曲,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报复社会,主动传播HI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