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让人忧虑
——从历史、传统与文化的视角审视同性婚姻
吴钩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以5:4的微弱多数,宣告同性婚姻合法。这意味着美国各州将不得禁止同性婚姻。五名投赞成票的大法官一锤定音,结束了长期以来关于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的法律层面上的争议。然而,美国社会对同性婚姻的争论并未因为最高法院的裁决而停止,甚至更深入的社会撕裂可能将被这一判决启动,得州的民选首长已经宣布不会服从最高法院的裁决:“没有一个得克萨斯人需要按照这个违背了自身婚姻宗教信仰的裁决行事。”
在远隔重洋的中国,舆论界的水面也被美国大法官的判决激起波澜,一部分有着自由派倾向的中国知识分子大致都对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表示支持,同性恋群体更是深受鼓舞,彩虹旗插上了中国的社交网站;而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儒家信徒与中国基督徒则不约而同地表达了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深切忧虑。
不管自由派的朋友多么欢呼雀跃,那些持不同意见之人的忧虑无疑也值得尊重,并且是需要理解的。人类社会的婚姻制度构成了任何一个国家的最重要的基础制度之一,中国的儒家相信,婚礼是一个共同体之内最重要的礼仪之一,夫妇之伦为五伦之始。即便是支持同性婚姻合法的肯尼迪大法官,也在判决书中援引孔子的格言“(婚)礼,其政之本与”,阐发“婚姻乃是公共治理的根基”的道理。
而婚姻制度自出现于人类社会的那一天开始,尽管其内涵先后发生了若干次变迁,比如从群婚制到固定的一夫一妻制,从以家族联姻为出发点到以爱情、自愿为基础,但婚姻制度的核心定义却亘古未变,那就是婚姻基于男女两性的结合。男女和合乃婚姻的天经地义。轴心时代的中国儒家认为,“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
即使你对三千年前的古人思想不以为然,也应当听听今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的见解:“婚姻已经跨文化存在了千百年,亘古以来,不管在哪一个文化中,婚姻都只指代一种关系: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结合。婚姻起源于一个本质性的需求:保证一对父母在稳定的、终生的环境中抚养一个孩子。婚姻概念的前提是如此基本,以至不需要任何的阐述。”
既然婚姻制度如此重要——这一点连赞成同性婚姻的肯尼迪大法官也不能否认;而且,肯尼迪大法官也承认,孔子等先哲对婚姻制度重要性的论述“是基于婚姻为两性结合的认识之上”。那么,当同性婚姻的诉求者与支持者试图挑战婚姻制度的核心定义时,他们应该理解那些捍卫传统婚姻与家庭价值的反对者的忧虑,也需要说服这部分深感忧虑的人。
但是,到目前为止,在与支持同性婚姻的人的辩论中,作为忧虑者之一员的我并未被说服。显然,投反对票的四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得克萨斯州长也未被同性婚姻的诉求者说服。正如投了反对票的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所指出:“我们会很震惊地发现,多数法官的大多数论断同样可以用在群婚上。如果‘两个男人或两个女人的结合有着与传统婚姻同样的尊严’,那为什么三个人的就没有了呢?如果没有结婚的机会是对于同性恋伴侣的不尊重,那为什么这样的权利剥夺对于群婚家庭就不是不尊重呢?”我们也一样可以发现,那些为同性婚姻辩护的理由与逻辑,同样适用于不伦婚姻、近亲结婚。
所以我曾在微博上戏言:“我要找支持同性婚姻同时又反对近亲结婚、不伦婚姻及多边婚姻的人辩论:你,凭什么反对真心相爱、出于自愿的近亲结婚、不伦婚姻与多边婚姻?”在所有支持同性婚姻的辩护词中,最常见的理由是:两个成年人相爱,出于自愿,对第三方不构成伤害,为什么不能结婚?但是,这样的理由同样可以用来质疑反对近亲结婚与不伦婚姻的人。如果说“两个成年人相爱,出于自愿,对第三方不构成伤害”足以构成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那么基于逻辑的自洽性与标准的同一性,你也应该支持近亲结婚与不伦婚姻合法化。
许多人指出,近亲结婚容易导致生出有基因缺陷的后代。但这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在现代社会非常容易解决,比如利用基因筛选技术、代孕、抱养(同性婚姻家庭如果想要孩子,不也是需要代孕或领养吗),或者干脆不生育(如今丁克家庭不是很常见么)。那么为什么今天的文明社会还要反对近亲结婚与不伦婚姻?
至于多边婚姻,有些支持同性婚姻的朋友说:同性婚姻是一对一,而多边婚姻是一对多或多对多,不可比。但问题是,为什么一对多或多对多就不可以呢?许多人在与我辩论时都小心翼翼地绕开了一个维度:婚姻伦理。他们不敢说出多边婚姻不合今日文明社会的婚姻伦理。这很聪明。如果他们宣称多边婚姻不合伦理,那么同性婚姻就没有挑战一直以来的婚姻伦理吗?“从历史和传统的角度来看,从异性婚姻变成同性婚姻的跨越,比从二人婚姻变成多人婚姻的跨越更大,毕竟后者在世界许多文化中都存在”(约翰罗伯茨的判决词)。
显然,在我们的诘难中,同性婚姻的支持者面临一个两难困境:要么遵守逻辑的自洽与同一的标准,也支持多边婚姻、近亲结婚与不伦婚姻。如此一来,维系社会的伦理维度可能将逐渐瓦解,而这正是我们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深感忧虑的原因之一。要么就得承认人类社会的婚姻制度存在着一个伦理维度。这样一来,他们就需要证明同性婚姻合乎伦理。然而,伦理很难像科举定理那样证明,它跟宗教信仰、历史传承、文化习俗、社会观念息息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当我们现在所拥有的宗教信仰、历史传承、文化习俗、社会观念不承认同性婚姻时,同性婚姻就是不合伦理的。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我们对同性婚姻合法化表示忧虑,但并不代表我们歧视同性恋者,更不是说我们想批评他们的性取向与干预他们的私生活。同性恋与同性婚姻显然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同性恋很多时候完全是一个私人问题,是个人的自由,与第三方毫无关系。或许有人会对同性恋行为感到不适,但你显然没有任何理由去反对他人的与众不同的私人生活方式。而同性婚姻并不是私人问题,它涉及基本婚姻制度的革命性变更,是国家的立法问题,毫无疑问是一个公共问题,当然任何人都有权利公开表达对婚姻制度变更的疑虑与反对意见。
当然,同性恋者目前所面临的民事权利困境也需要给予正视,并妥当解决,比如同性伴侣之间的财产继承权问题、手术签字权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构成同性婚姻的必要性,完全可以在不触动婚姻制度的条件下妥善解决,比如同性伴侣订立民事权利的授权协议,比如国家立法承认同性伴侣的民事结合。如此,既可以给予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以法律保护,也避免了国家婚姻制度的革命性改变。
我不知道在遥远或并不遥远的未来,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是不是将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选择,但是在今天,我跟约翰罗伯茨大法官一样,“不会认为一个全世界各地的人数千年所认定的一个社会制度,只在一朝一夕,就会被现在这一代,就会被最高院瓦解”。所以,当同性恋者绕过更为务实的同性民事结合诉求,进而试图“强制改变一个亘古以来构成人类社会基础的社会制度”(约翰罗伯茨的判决词)时,当同性恋婚姻的激进诉求已经引发了旷日持久的纷争时,我想问:我们真的准备好迎接崭新的、史无前例的同性婚姻了吗?
(首发昨日《联合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