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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有隐私权,民众也有健康权

咸鱼子 发表于 2018-9-2 07: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从媒体获悉,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已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对此报告,多位委员建议,当个人隐私与公众利益冲突时,应该以公众利益为主,“艾滋病人在某些特定场合有义务和责任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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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公民的隐私权不可侵犯,艾滋病人的隐私权也应得到完善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很多人由于缺乏对艾滋病的了解,因此“谈艾色变”,对艾滋病人群有抵触心理,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也容易引发极端社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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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艾滋病防治条例》明文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应该说,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既给予他们心理慰藉,也保障了他们基本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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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完全考虑对艾滋病人隐私权的保护,而忽略了民众的知情权,近些年来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很多人质疑,为了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难道就可以忽略民众的知情权吗?换言之,在保障艾滋病人权利的同时,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一些人的公共利益。在这种语境下,立法规定“艾滋病人在某些特定场合有义务和责任进行告知”的做法有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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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但条例只是规定有告知义务,但如果不告知该怎么办,却没有相应的惩罚规则,希望未来可以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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