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BBS
深同网
深圳导航
娱乐
健身
搜索
本版
文章
帖子
用户
登录
注册
官方微博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签到
道具
勋章
任务
日志
门户
设置
退出
深圳同志网
»
论坛
›
生活娱乐
›
艾滋公益
›
广西融安一女子明知身患艾滋仍不断接客,称不是“报复社 ...
返回列表
查看:
1282
|
回复:
1
广西融安一女子明知身患艾滋仍不断接客,称不是“报复社会”
缺三
当前离线
积分
55
缺三
发表于 2018-9-12 07: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点此进入--深圳同志会所、酒吧、个人SPA导航
9月4日,(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嫌传播性病罪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文图均为 南国今报微信公众号 图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被告人刘某被确诊患上艾滋病,而刘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以50元的价格与吴某在融安县长安镇县城的出租房内进行性交易。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以50元的价格与黄某在上述地点进行性交易,后被前来检查的融安县公安民警传唤到案进行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是“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只是夫妻间、恋爱中、姘居中的性行为、通奸等,不构成传播性病罪,而是属于道德规范中的性行为,应当受到道德谴责。
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对于自己患有艾滋病还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不是为了报复社会,而是由于患病无法找到工作,生活困难,被迫卖淫获取收入维持生活,在进行性交易时,自己都要求对方采取安全措施。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刘某希望法庭能对其从宽处理。
不要以为戴套就平安无事
即使以“安全的性方式”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也可成立“传播性病罪”!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即使行为人在进行性交易时,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正确地使用了安全套,行为人仍有成立传播性病罪的可能。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融安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来源:南国今报
女子第一任死于艾滋
,
重庆女子感染艾滋
,
女子被恶意传播艾滋
,
湖南女子学院艾滋
,
融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阿里阿多
当前离线
积分
53
阿里阿多
发表于 2018-9-12 08: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点此进入--深圳同志会所、酒吧、个人SPA导航
就算去捡破烂也可以养活自己,为什么要干这个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