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的现象一直存在于历史中,早在先秦时代,便诞生了“龙阳之好”、“分桃之爱”等脍炙人口的同性恋故事。那么古代有没有同性婚姻呢?
明末清初李渔撰写的情色小说《无声戏》中,有一篇《男孟母教合三迁》讲到闽南地区的“契兄弟”风俗:“要晓得福建的南风(男风),与女人一般,也要分个初婚、再醮。若是处子原身,就有人肯出重聘,三茶不缺,六礼兼行,一样的明婚正娶;若还拘管不严,被人尝了新去,就叫做败柳残花,虽然不是弃物,一般也有售主,但只好随风逐浪,弃取由人,就开不得雀屏,选不得佳婿了。”看起来似乎彼时的福建地区已出现了“同性婚姻”。但这其实是同性恋者李渔的虚构而已。
明清之际闽南一带的“契兄弟”风俗,与其说是“同性婚姻”,不如是说同性伴侣的民事结合,双方有约定俗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晚明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中说得很清楚:“闽人酷重男色,无论贵贱妍媸,各以其类相结,长者为契兄,少者为契弟。其兄入弟家,弟之父母抚爱之如婿,弟后日生计及娶妻诸费,俱取办于契兄。其相爱者,年过而立,尚寝处如伉俪。”当时当地的民间社会,应该是承认“契兄弟”的同性民事结合的,因此方有“其兄入弟家,弟之父母抚爱之如婿”。但是,这“契兄弟”既无婚姻之名,也不可能在婚姻制度上获得许可。
清代康熙年间,通州倒是曾经出现一起“同性婚姻”,但这起“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另类婚姻,在知情者报官之后便被政府取缔了:“有通州渔户张二娶男子王四魁为妇,伉俪二十五年矣。王抱义子养之,长为娶妇。妇归,语其父母,告官事乃发觉。解送刑部,问拟流徒。”可见在传统中国,民间或有同性之间的民事结合,但官府绝不可能在婚姻制度上认可“同性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