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你发现一个人特别没素质?
记得有一次等号排队时候遇见过一位叫我记忆尤深的男士,他向同行的其中一位女士介绍身边另外一位男生是同志,并问那个男生为什么不把男朋友叫出来一起吃饭,说完自己便哈哈大笑,身边的男生一脸尴尬。
坐在旁边的我,心里狠狠的,呸!
对于性别取向,你可以不认同,但绝对不能不尊重。
在周末我采访了一对同性恋人,听听他们的内心声音。
压力大,学生时代曾遭遇冷暴力
#小年,自由职业,23岁#
我很羡慕生在国外的人,不是崇洋媚外啊(笑)。我有个在澳大利亚的朋友给我发了一张照片,他们那边的大学里贴满了彩虹旗,在那边,两个人可以大胆的手拉手逛街,没有人会对你指指点点,特别羡慕。
我在上大学时候认识的老零,岁数小,特别怕被学校里的同学老师知道我俩的关系,怕人家在背后指指点点嘛,结果周末一起逛街时候还是被人撞见了,等到我回宿舍时候,宿舍气氛特别怪,我就知道这事儿大概已经被公开了。
我是学设计的,我们有很多作业是小组合作完成的,没人愿意和我一组,我曾经认为是好朋友的几个人也都说自己已经有组了,结果是班里一个同样被排挤的Les妹子和我一组完成了作业,接下来的几年也都是我俩一组,可能也是因为被排挤吧,我俩活生生把自己逼成了大学霸(笑)。
我到现在都特别感谢我们隔壁宿舍一个哥们儿,在我被他们知道的第二天,他突然跑过来拍了拍我,说你要加油,特别感动。
你有什么想跟大家说的吗?
呃,我想说,我是Gay,不是变态,更不是神经病,请你们不要区别对待我,就这样吧,也没什么可说的了。
伤害使我更加坚强
#老零,摄影师,28岁#
我这个职业身边的人还都是很开放的,所以也就没有太多的闲言碎语。
小年比我小5岁,人也比较玻璃心,喜欢把事情放大,也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
我们的事情我家里很早就知道,我是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长大的,在刚刚和小年在一起时候,我爸妈他们尊重我的选择,就没有受到阻拦,不过一直就没有叫爷爷奶奶知道,也是去年才告诉他们的,没想到两位老人也是很开明,在他们心里,是希望我能找个能照顾我,希望我有个伴,怕我孤独。
我很感谢家里人的理解和支持,之后我把小年带回家去他们也都很喜欢,毕竟他长得白白净净又有礼貌,谁能不喜欢(笑)?
他刚刚和我在一起时候受了很多委屈,我去他学校找他时候,偶然发现有人在他背后指指点点,他也总是一个人上课,虽然嘴上没有说,但是我心里都知道,所以尽量保护他吧。
很多人表面上是表示理解,但心里还是有歧视的,我想通过你们平台告诉大家,理解或者不理解,是您的选择,但请您不要伤害,请给我们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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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在“中华精神科学会”推出的第三版“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CCMD-3),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分类中删除,这意味着中华医学会不再将同性恋看作疾病,同性恋在中国大陆实现了“非病化”,也有越来越多的人理解、支持他/她们。如果您身边也有同性恋人,就算不理解,也请您给予他/她们最起码的尊重。
在中国,有大约5千万同性恋,或许就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也会像欧洲国家一样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
最后我想说
我支持同性恋婚姻合法,爱,与性别无关。
(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公号无关)
婚姻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